財政部近日向社會公布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》,明確不再對相關資金支出范圍作具體要求,而是采取負面清單方式,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;同時,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,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。
該辦法由財政部、國務院扶貧辦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民委、農業部、林業局共同印發,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。
辦法明確,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(含項目管理費)不得用于以下九個方面支出: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、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、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、彌補企業虧損、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、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、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、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。
與此同時,辦法要求各地創新資金使用機制,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、政府購買服務、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,撬動更多金融資本、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。
辦法要求各地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,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,并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,接受社會監督。
相比2011年發布的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》,此次公布的辦法進一步改革資金管理方式,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,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。
此外,辦法還要求各地創新監管方式,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,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,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。